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原 告 周坤元
周李月惠
周培鈞
周聖軒
周欽賢
周嶔錫
周詠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被 告 周進福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