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93號
SLDV,105,司執消債更,93,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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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
債 務 人 林淑珍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保 證 人 郭德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淑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 第205 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6 月1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其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10月3 日以士院 彩民司源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1 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15 頁)。而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表 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 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1 位債權人中共 1 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合計共占債權額100 %),應視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 。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 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 當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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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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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 元。債權人每期│
│ 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64,675 元。 │
│4.清償總金額:64,800 元。 │
│5.總清償比例:24.48%。 │
│6.保證人:郭德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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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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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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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64,675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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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264,675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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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
│ 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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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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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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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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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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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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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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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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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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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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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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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