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啓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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