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00號
SLDV,102,重訴,300,2017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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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 上訴人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9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 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 ,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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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