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政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政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政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10 4 年9 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受刑人於104 年1 月 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政輝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①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②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3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③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 年2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84 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④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256 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 4 年度聲字第30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確定;③、④案件則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475號裁定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而與前揭104 年度聲 字第304 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業於104 年1 月28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9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0614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30日法 授矯字第106018061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 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