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673號
SLDM,106,審易,1673,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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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子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7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子豪明知臺北市○○區○○路0 段00 巷00弄0 號0 樓之頂樓加蓋係告訴人蘇春成所有,且告訴人 並未同意其進入該址,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接續 於106 年4 月間之某日起,以穿越該址鐵皮破洞方式,進入 該址內。嗣經告訴人於106 年5 月10日15時許偕同警方至該 址,發現被告在該址內,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6 條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蘇春成告訴被告蔣子豪侵入住宅案件,起 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 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6 年10月 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 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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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