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6年度,7號
SLDM,106,原易,7,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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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堯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65
、3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駿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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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