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吳麗媛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被 告 吳麗文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再開辯論理由:認有通知吳治民到庭作證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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