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4號
KLDV,106,訴,334,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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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吳麗媛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   告 吳麗文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
(再開辯論理由:認有通知吳治民到庭作證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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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