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6年度,15號
KLDV,106,親,15,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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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黃吳雪
訴訟代理人 黃生豪
原   告 李吳招治
訴訟代理人 李文樹
被   告 林榮宗
      吳素雲
      林桂枝
      吳榮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血親鑑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106年11月6日下午16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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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