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34號
KLDV,106,補,734,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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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義仁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伍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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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