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義仁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伍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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