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唐照昀
被 告 李嘉興
李莊麗
蕭般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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