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7號
KLDV,106,補,707,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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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唐照昀
被   告 李嘉興
      李莊麗
      蕭般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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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