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曹瑞蓮
被 告 楊阿江
被 告 田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6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13,0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