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1656號
KLDV,106,基小,165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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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65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仁湧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黃德怡
被   告 魏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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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