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育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
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
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
下同)51,085元,及其中46,715元自100年3月30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10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1期當月收取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
收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5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51,085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