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3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譚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
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
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
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
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
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立
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3,635元,及自98年1月25起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