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031號
KLDV,106,司促,7031,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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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3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譚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
    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
    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
    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
    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
    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立
    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3,635元,及自98年1月25起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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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