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924號
KLDV,106,司促,6924,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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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黃日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
    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自106年6月至106年7月共消費新臺幣(下同)36,7
    81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
    38,595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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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