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黃日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
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自106年6月至106年7月共消費新臺幣(下同)36,7
81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
38,595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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