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89號
KLDV,106,司促,6789,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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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友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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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