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自92年1月3日起至93年1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
10月3日止累計130,079元未給付,其中43,660元為本金
、83,147元為利息、3,2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6年10月3日止累計121,414元未給付,
其中31,695元為消費款、86,119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慶瑞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3660 │ │0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慶瑞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695 │ │0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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