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8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林文謙
債 務 人 黃條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新臺幣
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三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
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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