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61號
KLDV,106,司促,6661,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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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朱茵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9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4年1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43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654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
    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
    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於93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4年1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531元及違約金2,11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
    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
    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 3)10,001
    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 40,001
    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
    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
    (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茵琪 543│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0905 │0000000000│11月 22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1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朱茵琪 557│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20892 │0000000000│12月 1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6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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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