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祥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祥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祥麟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1 月、7 月、4 月均確定在案,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就上開各罪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被告上訴後,因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判決逕行以程序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與前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