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佳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06 年
度基簡字第889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940 號),提起上訴,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白佳明於民國100 年至102 年間,擔任基隆市和平國民小學 (下稱和平國小)總務主任,趙蕙芬於94年至101 年7 月31 日間,擔任和平國小校長,其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時,均屬依據該法律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蔣政堯係藝塾創意企劃有限公司及明日之星藝術 推廣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 林倍行分別係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富佳工程行、源 祥土木包工業、祥耀廣告社、弗克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趙蕙芬、蔣政堯、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及 林倍行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二、緣於100 年12月間,和平國小向教育部申請「101 年度推動 國民中小學整合空間資源與發展特色學校計畫」補助,經教 育部決審為特優等第,並核定補助金額新臺幣(下同)80萬 元,包含資本門(即硬體整修設備採購)56萬元及經常門( 即特色課程設計與教學活動)24萬元,作為和平國小執行該 校活動中心活化空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經費。趙蕙芬 、白佳明均明知系爭工程之採購金額合計53萬元,已逾公告 金額(即100 萬元)10分之1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後,擇符合需 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趙蕙芬為減省招標程序,竟於101 年 4 月間,將系爭工程逕交由相熟之廠商蔣政堯承作,復為規 避上開規定,於101 年6 月間,指示白佳明與蔣政堯相互配 合,將系爭工程切割為「和平海洋號」8 萬元、「特色史蹟 文物陳列櫃」9 萬元、「特色軌跡列車」9 萬元、「鄉土人 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6 萬元、「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 9 萬元、「特色課程展演台」7 萬元及「海洋學習教材」5 萬元等項目辦理核銷。蔣政堯承包系爭工程後,將工程費用 合計26萬元之木工及室內裝修分包予簡水發施作(其中費用
5,000 元之壁癌處理由簡水發委由林錫祥施作),蔣政堯另 委由張金製作活動中心講台之壓克力鋸字費用1 萬2,000 元 ,完工後,蔣政堯、簡水發為順利領取工程款,由簡水發徵 得林富國、林錫祥同意,蔣政堯徵得張金、林倍行同意,於 101 年7 月及10月間,共同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工程承攬 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私文書 ,並開立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不實之發票,交由白佳明辦理核 銷,白佳明遂與趙蕙芬、蔣政堯、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 、張金及林倍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登 載不實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據以製作虛 偽登載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採購明細表後,連同前述工程承 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送交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請款,經基隆市 政府於101 年11月8 日將教育部核撥之補助經費撥付予和平 國小。嗣不知情之蕭宏宇接任和平國小校長後,不知情之和 平國小會計主任蔡修銘發現系爭工程逕洽廠商採購之招標方 式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簽請蕭宏宇核示,蕭宏宇即連繫 趙蕙芬、白佳明及蔡修銘於101 年12月6 日至和平國小校長 室內釐清,趙蕙芬、白佳明為使採購程序形式上符合規定, 遂承前犯意聯絡,由白佳明擬具日期不實之101 年6 月12日 簽呈1 紙,說明略以:系爭工程係依不同標的、不同需求條 件分別辦理採購,有必要逕洽廠商承攬等語,交由已調離和 平國小校長職位之趙蕙芬簽名及倒填決行日期為101 年6 月 13日。程序齊備,白佳明便於101 年12月12日製作內容不實 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併同前述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 結算明細表及發票,交予蔡修銘、蕭宇宏蓋章以核銷上開補 助經費,足以生損害於和平國小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第1、2項亦定有明文。被告白佳明及檢察官對卷內被
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本院卷第22頁反面),本 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公 訴人、被告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 記載審判外陳述筆錄之證據資格有何異議,依據首開規定, 應視為被告已有將上開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 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 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 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 得,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其於100年至102年間為和平國小之總務 主任,且於100年12月間,和平國小向教育部申請「101年度 推動國民中小學整合空間資源與發展特色學校計畫」補助, 經教育部決審核定補助80萬元後,為執行該校活動中心活化 空間工程(即系爭工程)之承辦人,負責系爭工程之招標、 決標及廠商發包、施工、驗收及請款工作,且有交付附表一 所示之工程承攬契約書暨保固書給蔣政堯,由蔣政堯交給廠 商簡水發等人填載、用印後,再由蔣政堯連同附表二之結算 明細表、附表三之發票交給被告後,由被告將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資料送交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請款,後因會計主任 蕭宏宇發現系爭工程之逕洽廠商,未進行招標之方式與政府 採購法不符,被告乃於101年12月6日擬具日期為「101年6月 12日」,內容略以:依不同標的、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 購,有必要逕洽廠商承攬等語之簽呈,交由已調離和平國小 校長職位之趙蕙芬簽名及倒填決行日期為101年6月13日,俟 程序齊備後,再於101 年12月12日製作支出憑證黏存單,併 同前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交 予蔡修銘、校長蕭宇宏蓋章以核銷上開補助經費,惟矢口否 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系爭工程是趙蕙芬自己找廠商 施作,架空伊的權限,伊依廠商所交付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 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製作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 黏存單辦理請款及核銷,是伊的職權,而在101年12月6日時 ,是被要求配合付款,所以才製作上開簽呈,但是伊是在10 1年6月間就已經把簽呈製作好,並沒有偽造文書之犯意;且 後續之核銷資料,包括簽呈或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等 文件,依照正常採構程序是合法而可被接受的,伊只是補程 序,況,亦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伊的行為,應屬依法令 、上級公務員命令及業務正當行為云云,經查:(一)被告於100年至102年間,為和平國小總務主任,趙蕙芬於94
年至101 年7月31日間,為和平國小校長,而在100年12月間 ,和平國小向教育部申請「101 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整合空 間資源與發展特色學校計畫」補助,經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 80萬元,包含資本門(即硬體整修設備採購)56萬元及經常 門(即特色課程設計與教學活動)24萬元,作為和平國小執 行系爭工程之經費;趙蕙芬於101年4月間,將系爭工程未經 招標程序,逕交廠商蔣政堯承作,並將系爭工程切割為「和 平海洋號」8萬元、「特色史蹟文物陳列櫃」9萬元、「特色 軌跡列車」9萬元、「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6萬元、 「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9萬元、「特色課程展演台」7萬 元及「海洋學習教材」5 萬元等項目辦理核銷。蔣政堯承包 後,將工程費用合計26萬元之木工及室內裝修分包予簡水發 施作(其中費用5,000 元之壁癌處理由簡水發委由林錫祥施 作),蔣政堯另委由張金製作活動中心講台之壓克力鋸字費 用1萬2,000元,完工後,被告於101年7月間,交付附表一所 示不實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其上之工程期限、預 定開工、預定完工及契約日期均由被告填載)給蔣政堯,蔣 政堯、簡水發為順利領取工程款,由簡水發徵得林富國、林 錫祥同意,蔣政堯徵得張金、林倍行同意,共同製作如附表 一、二所示不實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 ,並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不實之發票後,再交給被告辦理核銷 ,被告並製作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採購明細表後,連同前述 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送交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請款,經 基隆市政府於101年11月8日將教育部核撥之補助經費撥付予 和平國小,經和平國小會計主任蔡修銘發現系爭工程之招標 方式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乃簽請校長蕭宏宇核示,並由 蕭宏宇即連繫前任校長趙蕙芬、被告白佳明及主計人員蔡修 銘於101年12月6日至和平國小校長室內釐清系爭工程核銷事 宜,被告為解決系爭工程核銷問題,乃擬具之日期為101年6 月12日之簽呈,說明略以:系爭工程係依不同標的、不同需 求條件分別辦理採購,有必要逕洽廠商承攬等語,交由趙蕙 芬簽名及倒填決行日期為101 年6月13日,再於101年12月12 日製作支出憑證黏存單,併同前述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 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交予蔡修銘、蕭宇宏蓋章以核銷上 開補助經費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據共同被告趙蕙芬、 蔣政堯、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林倍行供述在卷 ,並據證人蕭宏宇、蔡修銘、王秀貞、謝翠娟於偵查中證述 明確,且有教育部101年4月13日臺國㈠字第1010043377號函 及基隆市政府101年4月23日基府教國參字第1010037803號函 (說明二:請受補助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執行本案
計畫)、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施工項目表(總價 26萬元)、藝塾創意企劃有限公司實際施工明細表(總價27 萬元)、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內容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 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採購明細 表、支出憑證黏存單、被告所製作之101年6月12日簽呈(實 際製作日期為「101年12月6日」)、基隆市政府105年5月18 日基府教國貳字第1050217862號函附和平國小陳報之核銷憑 證及資料、法務部廉政署105年3月23日廉北官102廉查北125 字第1051500652號函附會勘紀錄、照片及現場蒐證光碟、法 務部廉政署105年6月14日廉北官102廉查北125字第10515013 81 號函附系爭工程會勘照片及錄影光碟等件在卷可稽(104 年度偵字第3940號卷㈠第77頁至第78頁、第107頁、第115頁 、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4頁至第145頁、第156頁至第158 頁、第185 頁、第187頁至第188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 194頁、第205頁、第212頁、第213頁、第219頁、第264頁、 第266頁、第279頁;105年度交查字第106號卷第78頁至第88 頁、第105頁、第166頁至第205頁、第218頁至第241 頁), 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於100年至102年間為和平國小之總務主任,且於教育部 決審核定補助80萬元後,為執行該校活動中心活化空間工程 (即系爭工程)之承辦人,負責系爭工程之招標、決標及廠 商發包、施工、驗收及請款工作,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基隆 市政府亦以101年4月23日基府教國參字第1010037803號函函 知各受補助之學校(包括和平國小),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法令執行(104年度偵字第3940號卷㈠第77 頁),被告為和 平國小收受上開基隆市政府函文之承辦人,且自承:伊收到 基隆市政府101年4月23日基府教國參字第1010037803號函文 時,係擬「依函辦理」,知道系爭工程要遵循政府採購法辦 理,系爭工程之資本門部分的總價有50幾萬,應該依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而已下採購招標辦法來處理,要辦理公開招標 取得3 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進行比價或議價程序 ,而趙蕙芬在101年6月中旬要伊接手處理後續驗收、請款事 宜時,伊就認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語(104 年度偵字第3940 號卷㈠第63頁、第83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系爭工 程按照正常流程應該是先核撥經費到學校帳戶,伊擬具簽呈 ,寫明採購及決標方式請校長核准後,依核准內容辦理招標 、決標作業,才發包給廠商,廠商才會開始施工等語(本院 卷第21頁反面),從而,被告於101年6月間即已知悉系爭工 程之發包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不能予以核發工程款
。而共同被告蔣政堯供稱:伊是明日之星、藝塾公司負責人 ,和平國小活動中心活化工程(即系爭工程)是趙蕙芬與伊 接洽的,伊有介紹木工簡水發給趙蕙芬認識,而系爭工程( 包括七個分項)都是伊提供設計圖,並進行「學生活動中心 活化更新」、「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下設備」之欄杆除鏽、 除鏽及大圖輸出,「海洋學習教材」之大圖輸出,簡水發則 有施作系爭工程(包括七個分項)之木工,另外「特色課程 展演台」之壓克力是張金做的,廠商與和平國小的合約是在 工程完成後,要送發票,趙蕙芬說要用「和平海洋號」「特 色史蹟文物陳列櫃」等7 個工程名稱,核銷請款,並請找被 告處理請款事宜,拖了2、3個月,一直無法請款,伊問被告 ,被告才給伊合約的電子檔,伊鍵入乙方廠商名稱後,由簡 水發去找三家廠商,其餘廠商由伊負責處理,而結算明細表 是在合約暨保固書之前就做好了,明細表內各項分包工程的 請款金額,是伊分配好的,每一個工程及發票都不能超過10 萬元,伊把合約書拿給各家廠商用印、蓋章後,再一起交回 學校,合約書上的工程期限、開工日期、完工日期、簽約日 等手寫部分,都不是伊寫的,伊交回學校時,這些部分都是 空白的等語(104 年度偵字第3940號卷㈠第90頁至第92頁) 、證人簡水發則證稱:伊是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人,在101年5月間經由蔣政堯介紹,承作和平國小系爭工程 ,伊是負責活動中心舞台階梯、左右側一樓、二樓牆面等, 伊跟蔣政堯有2次報價,分別為9萬跟17萬,施作完之後,蔣 政堯說一次不能請26 萬這麼多,17萬的部分,要伊去找2家 其他公司發票才能請款,並交給伊3 張結算明細表,就是用 伊經營的文琳公司、林富國的富佳工程行、林錫祥的源祥土 木包工業做的結算明細表,伊在同年7、8月間就去找林富國 、林錫祥,用他們公司的發票請款,且在結算明細表上蓋他 們公司的大、小章,而合約書的部分,也是伊請他們開發票 時,一起拿給他們蓋章的,用完之後,連同伊公司的,就一 起拿給蔣政堯等語(104年度偵字第3940號卷㈠第113頁至第 114之1 頁),證人林富國證稱:簡水發有在101年6、7月間 找伊,說要跟伊借用公司的名義請款,伊應允後,簡水發就 帶著合約書、結算明細表上來找伊,伊在101 年7月9日就用 富佳工程行名義開了8 萬元的發票給簡水發,合約書、發票 及結算明細表上的大、小章則是簡水發經過伊同意後所蓋印 的等語(104年度偵字第3940號卷㈠第139頁至第139之1頁) 、證人林錫祥則稱:伊有做少部份的工程,是油漆跟壁癌, 只有幾仟元,是直接從工程款扣掉,而富佳工程行與和平國 小的契約暨保固書是簡水發拿給伊,說他的公司沒辦法核銷
,要伊配合伊簽約及蓋章,也有在明細表上蓋章,並開立發 票等語(105年度交查字第106號卷第50頁至第51頁)、證人 林倍行稱:伊為弗克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伊沒有參 與和平國小工程,是蔣政堯為了要核銷,所以拿契約書讓伊 蓋公司章,並在結算明細表上用印,伊也有幫忙開發票核銷 等語(105年度交查字第106號卷第60頁至第61頁)、證人張 金稱:伊為祥耀廣告社負責人,伊只有參與和平國小做壓克 力的部分,金額約1 萬多元,就此部分並沒有與和平國小簽 約,而卷內之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都是蔣政堯拿給伊 蓋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是蔣政堯請伊幫忙開發票,伊實際 上沒有做這麼多金額等語(105年度交查字第106號卷第58頁 至第59頁),互核上開供述、證述可知,被告於知悉系爭工 程無法核銷款項後,即依據趙蕙芬之指示,為核銷工程款, 乃交付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給蔣政堯交由各廠商填寫 ,而蔣政堯所交付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 表及發票,俱為不實登載之私文書,而被告於取得前開不實 登載之私文書後,據以製作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據黏存單等 公文書,此有採購明細表1份及支出憑證黏存單7件可資為證 (104年度偵字第3940號卷㈠第156頁至第158頁、第185頁、 第191頁、第264頁、第288頁;卷㈡第45頁),復於101年12 月6日為使系爭工程之款項得以核銷,繼而擬具日期為「101 年6月12 日」,內容略以:依不同標的、不同需求條件分別 辦理採購,有必要逕洽廠商承攬等語之簽呈1紙(104年度偵 字第3940號卷㈠第78頁),並交由已調職離開和平國小之校 長趙蕙芬倒填101年6月13日之不實決行日期,足認被告有行 使內容不實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 票、行使內容不實之採購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及製作不 實內容之簽呈無訛,而上開行為,俱非依法令所得為之行為 ,亦難謂具有正當性,並已造成和平國小對於採購業務管理 正確性上之損害。
⒉又被告辯稱:伊係依照前校長趙蕙芬命令所為之行為,應排 除可非難性云云,然查,按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 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1條第 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100 年起(至102年)擔任和平國小總 務主任,知悉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及流程,已如前述,是 其對於自身職務內何者為合法?何者為非法?必當瞭若指掌 ;如遭遇非事實且有違法之虞狀況時,自應予以拒絕,縱然 因為身分關係不便當面反抗,亦應另以公文陳述意見供上級 長官審核,方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與精神。且公務員對 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均應如實製作,不得故意為虛偽不實
之登載,否則即屬犯罪之行為,此為一般人週知之常識;縱 因上級長官之指示而製作內容不實之登載,仍屬違法之命令 ,不得據以免責,是被告所辯,不足為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即學理上所指「授權 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因 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按立法 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 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即屬之。又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且主管機關應訂定採 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足見所 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開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 等專業人員為主,惟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 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 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 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 屬之,始符立法本旨。被告及趙蕙芬行為時分別擔任和平國 小總務主任、校長,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監辦及核定 系爭工程採購,依前揭說明,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 段所定之公務員。
(二)被告明知趙蕙芬將系爭工程逕交由蔣政堯承包後,為規避政 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將 系爭工程切割為不同項目,仍依照蔣政堯所交付之工程承攬 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等業務登載不實之私 文書,製作內容不實之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等公文 書,並持以行使辦理請款及核銷事宜,另為掩飾採購程序瑕 疵,而製作日期不實之簽呈,是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即行使內容不實 之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部分)、同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行使內容不實之工程 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部分)及同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製作日期不實之簽呈部分) 。被告與趙蕙芬、蔣政堯、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 及林倍行間,就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暨被告與趙蕙芬間就上開公務員登載不 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三)被告在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登載不實事項之低度
行為,應為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出於核銷系爭工程經費之目的,於密切接 近之期間內,行使前述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及製作日期不實之簽呈,主觀犯意同一,且侵害同一國 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應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原審認被告上 開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明知趙蕙芬將系爭工程逕交 由蔣政堯承包,有違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之規定,仍依照蔣政堯所提供之不實文書,製作 內容不實之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據以核銷,並擬具 日期不實之簽呈試圖解套,所為至屬不該,惟考量本案係由 趙蕙芬主導,被告時任總務主任,顯難抗拒趙蕙芬之指示, 且被告與蔣政堯並非相熟,亦未因本案採購而獲取任何利益 ,犯罪動機及主觀犯意非劣,兼衡被告於偵查中雖未為認罪 之表示,然對於本案犯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均供承不諱,犯後 態度尚可,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並衡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因受趙蕙芬指示,一時失慮而為 本案犯行,且其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坦認無訛,法治觀 念尚無偏差,堪信其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已能知所警 惕,諒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併依同條第2 項第4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5萬元,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執此前詞,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一】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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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契約日期 │ 工程名稱 │ 承攬廠商 │工程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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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5 月6 日│01和平海洋號 │富佳工程行 │ 8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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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5 月6 日│02和平海洋軌蹟文物列櫃 │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9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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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5 月5 日│03課程探訪特訪平台 │源祥土木包工業 │ 9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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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5 月8 日│04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弗克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6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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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5 月10日│05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 │藝塾創意企劃有限公司 │ 9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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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5 月9 日│06特色課程展演台 │祥耀廣告社 │ 7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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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5 月7 日│海洋學習教材 │明日之星藝術推廣有限公司│ 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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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結算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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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填表日期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廠商名稱 │結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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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7 月9 日│(01)和平海洋號 │富佳工程行 │ 8 萬元 │
│ │ │⒈設計費(數量一式、單價1 萬元) │ │ │
│ │ │⒉大圖底板(數量43㎡、單價900 元) │ │ │
│ │ │⒊大圖(數量43㎡、單價680 元) │ │ │
│ │ │⒋雜工(數量一式、單價2,06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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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7 月9 日│02和平海洋軌跡文物列櫃 │文琳室內裝修│ 9 萬元 │
│ │ │⒈設計費(數量一式、單價1 萬元) │工程有限公司│ │
│ │ │⒉文物列櫃(數量480cm 、單價130 元) │ │ │
│ │ │⒊文物列櫃外貼耐火板(數量16尺、單價1,│ │ │
│ │ │ 1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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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7 月10日│<3>課程探訪特色平台 │源祥土木包工│ 9 萬元 │
│ │ │⒈欄杆壁板(數量43㎡、單價940 元) │業 │ │
│ │ │⒉大圖(數量43㎡、單價700 元) │ │ │
│ │ │⒊設計費(數量一式、單價1 萬1,000 元)│ │ │
│ │ │⒋前角看台(數量一式、單價6,000 元) │ │ │
│ │ │⒌雜工(數量一式、單價2,48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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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7 月23日│04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 │弗克斯創意設│ 6 萬元 │
│ │ │⒈貼大圖底板(數量16.3㎡、單價920 元)│計有限公司 │ │
│ │ │⒉大圖輸出及施工(數量16.3㎡、單價690 │ │ │
│ │ │ 元) │ │ │
│ │ │⒊二級碼設計完稿(數量8 組、單價3,600 │ │ │
│ │ │ 元) │ │ │
│ │ │⒋電源開關移置安裝(數量5 個、單價500 │ │ │
│ │ │ 元) │ │ │
│ │ │⒌補土(數量一式、單價2,457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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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7 月10日│05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 │藝塾創意企劃│ 9 萬元 │
│ │ │⒈貼大圖底板(數量14.5㎡、單價900 元)│有限公司 │ │
│ │ │⒉柳安木條(數量203 尺、單價45元) │ │ │
│ │ │⒊護欄除銹油漆及施工(數量12尺、單價2,│ │ │
│ │ │ 650 元) │ │ │
│ │ │⒋補土施工(數量一式、單價1 萬8,000 元│ │ │
│ │ │ ) │ │ │
│ │ │⒌設計完稿(數量一式、單價6,000 元) │ │ │
│ │ │⒍大圖輸出及施工(數量15㎡、單價700 元│ │ │
│ │ │ ) │ │ │
│ │ │⒎雜工(數量一式、單價1,865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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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7 月9 日│06特色課程展演台 │祥耀廣告社 │ 7 萬元 │
│ │ │⒈設計費用(數量一式、單價1 萬元) │ │ │
│ │ │⒉貼大圖底板(數量35㎡、單價900 元) │ │ │
│ │ │⒊壓克力鋸字(數量8 個、單價650 元) │ │ │
│ │ │⒋壓克力鋸字(數量16個、單價420 元) │ │ │
│ │ │⒌油漆水泥漆(數量一式、單價9,230 元)│ │ │
│ │ │⒍大圖輸出及施工(數量15㎡、單價67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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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7 月23日│03海洋學習教材 │明日之星藝術│ 5萬元 │
│ │ │⒈貼大圖底板(數量16.8㎡、單價920 元)│推廣有限公司│ │
│ │ │⒉大圖輸出及施工(數量16.8㎡、單價700 │ │ │
│ │ │ 元) │ │ │
│ │ │⒊設計完稿(數量8 面、單價3,682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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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發票(買受人:基隆市和平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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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 │ 發票號碼 │ 品名 │ 金額 │公司名稱/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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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7 月9日 │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8 萬元│富佳工程行/林富國 │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 │
│ │ │ │方案<1>和平海洋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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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7 月9日 │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9 萬元│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方案│ │限公司/簡水發 │
│ │ │ │2.和平海洋軌跡文物列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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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7 月10日│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9 萬元│源祥土木包工業/林 │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錫祥 │
│ │ │ │方案<3> 課程探訪特色平│ │ │
│ │ │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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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7 月23日│DK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6 萬元│弗克斯創意設計有限│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公司/林倍行 │
│ │ │ │方案~04鄉土人文史蹟館│ │ │
│ │ │ │電子化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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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7 月10日│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9 萬元│藝塾創意企劃有限公│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司/蔣政堯 │
│ │ │ │方案~05學生活動中心活│ │ │
│ │ │ │化更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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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7 月9日 │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7 萬元│祥耀廣告社/張金 │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 │
│ │ │ │方案~06特色課程展演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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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7 月23日│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5 萬元│明日之星藝術推廣有│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限公司/蔣政堯 │
│ │ │ │方案~03海洋學習教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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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採購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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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採購項目 │ 得標廠商 │得標金額│ 招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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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和平海洋號 │富佳工程行 │ 8 萬元 │ 逕洽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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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色史蹟文物陳列櫃 │文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9 萬元 │ 逕洽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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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特色軌跡列車 │源祥土木包工業 │ 9 萬元 │ 逕洽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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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 │佛克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6 萬元 │ 逕洽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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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 │藝塾創意有限公司 │ 9 萬元 │ 逕洽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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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特色課程展演台 │祥耀廣告社 │ 7 萬元 │ 逕洽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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