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6年度,1667號
KLDM,106,基簡,1667,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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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軍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軍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軍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31 、32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661、1741、197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因 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20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 字第102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3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8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上開①、②、③案件罪刑 ,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又因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25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⑥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⑦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5 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⑧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⑨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④、⑤、⑥、⑦、⑧、⑨案件罪刑, 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並與前揭105 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 於105年10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上開假 釋遭撤銷而尚餘殘刑3 月12日(構成累犯,理由後述)。再 因⑩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28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⑪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 簡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⑫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嗣上開⑩、⑪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74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上揭殘刑3月12日及⑫案件罪 刑之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




二、詎邱軍皓仍不知戒絕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業 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未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性,於上 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所後5 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 ,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後,另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5月6日下午某時 許,在桃園市區某工地宿舍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於同年月8日16時許,依警 通知在警局接受採驗尿液,並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 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員許聞軒 認自己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並經警 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首事實,業據被 告邱軍皓於106 年5月8日警詢時自首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卷,第3至4頁之第3 頁反面第16至20行】,且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得其同意採 集其尿液,送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 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 )為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6年6月19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 體編號:Z000000000000)、通知回執聯各1紙附卷可稽【見 同上毒偵卷,第5至7頁】,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自 首犯行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上開觀察、勒戒處 分釋放出所後5 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與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 正簡表各1 件在卷可徵,足徵被告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 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另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其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 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 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兩種不同見解:其 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 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為貫徹監獄行刑 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 可取,固為刑法第79條之1 增訂之立法意旨。惟上開放寬假 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 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 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 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 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 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 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105年10月3日假釋出監前,上揭①、②、③案件之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已於105年4月4日執行完畢,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上開 刑期雖與另案接續執行,並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而 於105年10月3日假釋出監,然上開刑期於核准假釋前既已執 行期滿,即不受假釋效力所及,仍應認已執行完畢。其於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上開時地,於偵查機關及訴 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有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 主動向詢問警員許聞軒認自己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 而願接受裁判,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之自首事實,業 據被告於106 年5月8日警詢時自首坦認不諱【見同上毒偵卷 ,第3至4頁之第3 頁反面第16至20行】,是其已符合自首之 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就上開累 犯之刑加重、自首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 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㈣玆審酌被告經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所後5 年內,犯上 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 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再犯本案 之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足見其缺乏戒斷 決心,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就上開施 用第二級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仍有悔改之心,且施用毒品 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時間、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程度、職業為工及其施用



次數、就上開累犯之刑加重、自首之刑減輕之二種事由,爰 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等一切情狀,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即受刑人內心生起戒毒 決心,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 自己的家人多想想,亦宜自我反省己心,以真心誠意地去戒 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 ,後悔會來不及,且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 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 ,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 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 來過1 次,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之旅,不要一直施用毒品, 一再想要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 何必呢?自己好好思惟換個正向有益自己及家人的戲碼劇本 ,調整好自己的心態,修好自己的戒毒心,重新過著不吸毒 、自己不殘害自己,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 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 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在乎我的人,我會加 倍在乎!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 用毒品,況且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有時候,沒 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 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 自願改過,早日回頭,永不嫌晚,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 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 因此,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永無惡曜加臨,常有百福駢臻 ,千祥雲集,近報則在自己,是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 心之當下抉擇,亦請被告不要一直吸毒或違法犯紀之抉擇硬 擠進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何必如此為呢? 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 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 ?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 ?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 病臥床的自己嗎?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 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 ,所以,自己要當下一念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 吸毒,自己給自己抉擇不吸毒之決心做到,這樣才是自己曾 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 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當下一念, 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自己不要再如此害自 己了,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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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