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尚舫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侯陳秀素(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上訴人即
原 告 侯俊豪(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英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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