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張鴻帛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麽勇
被 上訴人 蕭志寶
蕭志杰
蕭志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44,5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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