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關郭蜜
關義庸
被上訴人 關文蘭
關來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5,900元,應徵裁判費64,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