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65號
CYDV,106,訴,465,2017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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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關郭蜜
      關義庸
被上訴人  關文蘭
      關來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5,900元,應徵裁判費64,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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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