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05號
CYDV,106,補,405,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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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黃慧雪
被   告 陽明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被   告 李孔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醫院李孔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87,71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5,75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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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