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黃慧雪
被 告 陽明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被 告 李孔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醫院、李孔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87,71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5,75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