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立娟即蔡麗娟
即債務人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立娟即蔡麗娟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務人因該條例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 條所 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 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8年間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 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在 案;聲請人前聲請免責,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8 號裁 定聲請人不免責。聲請人繼續清償本院清算財團分配表內所 載債權比例,並均達依數額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 141 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於98年間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8 年度消債清更字第1 號裁定自98年4 月30日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嗣於清 算執行程序中經選任管理人於99年2 月11日作成分配表分 配完結後,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清算程 序終結確定。復聲請人聲請免責,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 第8 號以債權人之分配總額,顯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而裁定 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清 更字第1 號、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 號、99年度消債聲字 第8 號卷宗核閱屬實。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約為 856,680 元,而聲請人聲請前2 年間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 11,901元,共計285,624元,此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8 號裁定認定在案,是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571,056 元(計算式:856,680 - 285,624 =571,056 ),而清算程序中分配金額為 214,793 元,扣除清算管理人之報酬30,000元後,各債權 人分配總額為184,793 元。又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 後,繼續清償各債權銀行合計受償392,172 元,其中匯豐 銀行受償1,000 元、土地銀行受償54,484元、聯邦銀行受 償64,000元、富邦銀行受償3,000 元、華南銀行受償 157,688 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受償110,000 元、遠 東銀行受償2,000 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強制扣款 證明、存摺內頁明細、匯款單影本為證。再據本院98年度 執消債清字第4 號清算程序編造之債權表、清算管理人編 造之清算財團債權分配表(見98年度執消債清4 號卷第 161 至162 頁、第280 頁),所示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 金額、債權比例如「債權金額」欄、「債權比例」欄,而 聲請人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各債權銀行合計受 償392,172 元,已達各債權銀行之應繼續受償之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債權表、清算財團債權分 配表無誤。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 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各債權比例繼續清償債務,已使 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依 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規定之免責 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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