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49號
CYDV,106,家訴,49,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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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9號     
原   告 張炎興 
      張瑞和 
      凃張瑞玉
被   告 張炎昇 
訴訟代理人 伍成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77,371 元(計算式:{【190.28
+190.3 】×4,300 +250,000 +50,000+300,000 }×3/4 =
1,677,37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
,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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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