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80號
CYDV,106,司促,8580,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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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
債 權 人 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天元
債 務 人 林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天元林宗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零貳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宗寶發支付
  命令,查債務人林宗寶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遷出
  國外,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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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