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81號
CYDM,106,訴,481,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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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家愷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家愷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陸小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磅秤壹臺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謝家愷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30日 18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中興路「瑪格KTV」停車場,向 身分不詳、綽號「阿寬」之成年男子,以每包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價格,販入6包實際重量不詳、合計至少11.277 公克之愷他命;每包300元之價格,販入8包合計15.103公克 之含有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300元之價格,販入1包11 .829公克之含有Mephedrone、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各包 詳細重量詳附表所示),除供己施用外,並伺機以每包愷他 命1,200元、每包咖啡包400元之價格出售牟利。嗣於106年3 月31日20時50分許,謝家愷駕車行經嘉義市西區高鐵大道與 福義街口之路檢點時,為警攔查,經謝家愷同意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上揭毒品、磅秤1臺,致販賣未能得逞。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下列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謝家愷 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61頁、84頁),又查無有 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與本案待證事實亦具有關聯性 ,自得採為證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 認(警卷1至6頁、偵卷11至12頁、33頁正反面、本院卷59頁 、81頁、85頁),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警卷9至13頁)。另扣案之上揭毒品,經送鑑定,結果為白 色結晶粉末6包,均含有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共11.277公



克,驗餘淨重共11.153公克(即附表編號1至6所示);銀色 包裝咖啡包8包,均含有Mephedrone成分,驗前淨重共15.10 3公克、驗餘淨重共10.653公克(即附表編號7至14所示); 黃色包裝咖啡包1包,含有Mephedrone、硝甲西泮成分,驗 前淨重11.829公克、驗餘淨重11.082公克(即附表編號15所 示)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為證(偵卷20至25頁)。又被告一次購入6包愷他命、9包 咖啡包,已超出一般單純施用者所需之量,已難謂無意圖營 利而販入之犯意。況且,被告自承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自己 雖有工作,但存不太到錢。本次係先向朋友借5,000元後, 才向「阿寬」購買上揭毒品(本院卷86頁),由此亦足以明 證被告購買時即具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否則其又何以會 在經濟拮掘之情況下,向友人借貸後,一次購買超出其自己 平時施用所需數量之多包毒品。加以,被告亦自承係以每包 1,000元之價格購入愷他命,欲以每包1,200元之價格售出; 每包300元之價格購入咖啡包,欲以每包400元之價格售出( 警卷3頁),是其販入時,即具有販賣毒品以弁利之犯意, 甚為明確。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如當事人係意圖 營利而販入並有意賣出之類型,當以其意圖營利而販入時, 為販賣行為之著手,必待其賣出將毒品交付於買受人,該販 賣行為始屬完成。換言之,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及賣出者 ,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倘同時符合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罪之構成要件時,則有法條競合問題。經查,本件被告意圖 營利而販入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後,尚未販出即遭查獲, 揆諸前揭意旨,應論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所涉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之犯行尚屬未遂,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於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確有販入第三級毒品,並欲販售牟利之事 實,已如前述,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 適用,應予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現為噴漆學徒, 月入2萬2,000元,經濟狀況不佳;⑶未婚無子,與袓父母、 父親、叔父同住之家庭狀況;⑷行為時年僅19歲,年輕識淺 ;⑸未有犯罪前科;⑹販入之第三級毒品,驗前淨重至少已 高達38.209公克之犯罪情節;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認依法減輕2次法定刑後,量處幾近於最低度刑(1年9月) 之有期徒刑2年,應屬適當之刑。




五、被告未有前科,已如前述,又其行為時年紀尚輕,涉世未深 ,在知悉此得快速獲取金錢之不法途徑後,思慮未周,無法 抵抗誘惑,而為本件犯行。然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已深 切表示悔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酌以被告現為噴 漆學徒(見員工職務證明書1紙,本院卷39頁),工作穩定 ,倘入獄服刑,恐將中斷其所學,對其未來亦非有利,故本 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另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 本院認另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6小時。復依刑 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 啟自新。被告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 ,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之規定, 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上開毒品不能析 離,應併沒收。另扣案之磅秤1臺,係被告所有,於販入毒 品時用來秤重之用,業據其供陳在卷(警卷4頁),自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用罄之愷他 命,客觀上業已滅失,即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之牛皮紙包裝咖啡包3包,經送鑑定,未含有毒品成分 ,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為證 (偵卷21至22頁),故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被 告供稱為其所有,但僅係單純用以與家人、友人聯絡,並未 供本件販賣毒品之用等語(警卷4頁),復無證據足以證明 與本件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單位:1包) │驗前重量 │驗後重量 │
├──┼─────────┼─────┼─────┤
│ 1 │愷他命 │0.545公克 │0.524公克 │
├──┼─────────┼─────┼─────┤
│ 2 │愷他命 │0.679公克 │0.659公克 │
├──┼─────────┼─────┼─────┤
│ 3 │愷他命 │1.479公克 │1.456公克 │
├──┼─────────┼─────┼─────┤
│ 4 │愷他命 │3.546公克 │3.527公克 │
├──┼─────────┼─────┼─────┤
│ 5 │愷他命 │1.505公克 │1.485公克 │
├──┼─────────┼─────┼─────┤
│ 6 │愷他命 │3.523公克 │3.502公克 │
├──┼─────────┼─────┼─────┤
│ 7 │Mephedrone │1.01公克 │0.507公克 │
├──┼─────────┼─────┼─────┤
│ 8 │Mephedrone │2.124公克 │1.536公克 │
├──┼─────────┼─────┼─────┤
│ 9 │Mephedrone │2.073公克 │1.495公克 │
├──┼─────────┼─────┼─────┤
│ 10 │Mephedrone │2.051公克 │1.469公克 │




├──┼─────────┼─────┼─────┤
│ 11 │Mephedrone │1.719公克 │1.202公克 │
├──┼─────────┼─────┼─────┤
│ 12 │Mephedrone │2.04公克 │1.459公克 │
├──┼─────────┼─────┼─────┤
│ 13 │Mephedrone │2.154公克 │1.558公克 │
├──┼─────────┼─────┼─────┤
│ 14 │Mephedrone │1.932公克 │1.427公克 │
├──┼─────────┼─────┼─────┤
│ 15 │硝甲西泮(Nimetaze│11.829公克│11.082公克│
│ │pam)、 │ │ │
│ │Mephedron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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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