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6年度,134號
CYDM,106,簡上,134,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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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旭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另應補充「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291號判決」為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 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二、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判決係引用「本院106年度朴簡 字第291號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惟原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漏附「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291號判決」為附件 ,應予補充,而依原判決全意旨,該補充顯然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補充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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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