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6號
CYDM,106,智易,6,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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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崑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632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智
簡字第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崑銘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 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及同法第 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 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車庫娛 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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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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