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6年度,76號
CYDM,106,撤緩,76,2017101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原住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105 年度嘉簡字第612 號),檢察
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他字第648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原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原住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4 月28日,以105 年度嘉簡字第612 號判處拘役 30日(聲請書誤載為「40日」),緩刑2 年,於105 年6 月 2 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6日,以106 年度 訴字第29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於106 年8 月 15日確定。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悛悔遷善情狀,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 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 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 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 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4 月28日,以 105 年度嘉簡字第612 號判處拘役30 日,緩刑2 年,於105 年6 月2 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5 年6 月2 日至107 年6 月 1 日)。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105 年11月28日、106 年1 月16、17、25、31日、同年2 月1 、6 日)因故意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6日, 以106 年度訴字第29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於 106 年8 月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25頁) 。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聲請人為受刑人住所地之地方法 院檢察官,於106 年10月5 日受刑人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提 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