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6年度,52號
NTDV,106,司調,52,201710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張孟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水源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6年7月19日以投院 美民思106司暫調字第147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 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張水源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 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 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 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