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36號聲 明 人 劉添來 劉志恒 劉蕙芳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劉何碧雲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 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劉添來、劉志恒、劉蕙芳之印鑑證明,如聲明狀 狀尾所蓋非印鑑章,應一併具狀補簽名或蓋印鑑章。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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