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436號
NTDV,106,司繼,436,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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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36號
聲 明 人 劉添來
      劉志恒
      劉蕙芳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劉何碧雲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
  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劉添來劉志恒劉蕙芳之印鑑證明,如聲明狀
    狀尾所蓋非印鑑章,應一併具狀補簽名或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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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