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66號
NTDV,106,司票,366,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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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大嘉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政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執票人仍應為付款之提示。從而,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其 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依法僅 得請求自提示日(即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5條 、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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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嘉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