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調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6年度,55號
NTDV,106,司消債調,55,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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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陳芍杏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前置調
解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人依該 條規定聲請法院調解者,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前置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項通知 已於106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 是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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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