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04號
NTDV,106,司拍,104,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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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柯秀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
  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
  遮隱)。
 ㈡請補正不動產之附表。
  (⊙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
  之記載,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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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