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柯秀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
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
遮隱)。
㈡請補正不動產之附表。
(⊙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
之記載,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