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李無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超盛物業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事項中請求拍賣之所謂「附表」為何?是否即為動產抵
押登記證明書內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請聲請
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或另補正提出欲聲請拍賣動產之
附表)。
㈡另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將附表
所示之動產「大部分」出賣予相對人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等語,則關於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內之動產擔保交易登
記標的物明細表中之80項抵押之動產,究係何項現為相對人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又何項現為冠泰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請聲請人具狀補正釋明之。
㈢請提出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
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