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27號
NTDV,106,司促,5327,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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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勝國
債 務 人 陳湯碧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勝國於民國(下同)102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
  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湯碧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41,269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41,26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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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