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余凱訓即余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習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93,756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
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