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37號
NTDV,106,司促,4537,2017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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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辜孟麟即楊千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楊千僾」之記載應更正為「辜孟麟即楊千僾」。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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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