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38號
NTDV,104,訴,538,20171027,4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志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被   告 林錦田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蔡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確認買賣關係 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 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裁定命於上開民事事件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 訴第27號判決確定(106 年5 月2 日確定),而已終結,本 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