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讚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讚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讚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以法 授矯字第106011032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