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65號
NTDM,105,易,265,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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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90
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順勇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已折斷鐵鎚壹把,沒收之。 事 實
一、陳順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08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交 上易字第145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7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前與陳政遠(所涉傷害罪嫌, 由本院另行審結)在南投縣○○鎮○○里○○街00號「紫南 宮」戲臺旁,因設置攤位問題,對陳政遠心懷不滿,竟基於 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105年2月27日17時許,在上開「紫南 宮」戲臺旁,自陳政遠背後接近後,持鐵鎚揮打陳政遠頭部 ,致陳政遠因此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約6 公分)之傷害。 陳政遠受傷後,亦持上開鐵鎚攻擊陳順勇,致陳順勇受有頭 皮開放性傷口之傷害(陳政遠所涉傷害罪嫌,由本院另行審 結)。嗣警據報到場,並當場扣得陳順勇所有供犯罪所用且 已折斷之鐵鎚1把。
二、案經陳政遠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陳順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而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 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呂素碧於警詢中,告訴人陳政遠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明確,且有告訴人之竹山秀傳醫 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警卷15頁),並有已折斷鐵鎚1 把 扣案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前揭傷害之犯行,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前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判處有期徒



刑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交上易字第 145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104 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各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被告受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為國 民中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因前與告訴 人間設置攤位衝突,心懷不滿,以持鐵鎚揮打方式傷害告訴 人,致告訴人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約6 公分)之傷害,尚 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 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 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修 正後刑法於105年7 月1日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之 相關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105 年7月1日施行後 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已折斷鐵鎚1把,為被告 所有,且係供犯本案時揮打告訴人所用,業經被告供明在卷 ,可見該把鐵鎚,為供被告犯本案傷害罪所用之物,爰依上 開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77條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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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