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GENALYN CORTEZ UNITE(潔娜琳)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
相 對 人 賽席爾商集盛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經本院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GENALYN CORTEZ UNITE(潔娜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106年10月11日裁定,原本及正 本關於聲請人姓名記載誤為「GENALYA CORTEZ UNITE(潔娜 琳)」,與卷內文件不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 為「GENALYN CORTEZ UNITE(潔娜琳)」。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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