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292號
TNEV,106,南簡補,292,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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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莊東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啟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已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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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