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286號
TNEV,106,南簡補,286,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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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黃雅萍即順成起重工程行
被   告 林煜成即聖禾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煜成即聖禾工程行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60,000元(即租賃物之價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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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