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婉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9,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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